通信網防御雷電安全保護檢測、雷電防護裝置檢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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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網防御雷電安全保護檢測管理辦法(信息產業(yè)部)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通信管理局,中國電信集團公司、中國網絡通信集團公司、中國移動通信集團公司、中國聯(lián)合通信有限公司、中國鐵通集團有限公司、中國通信集團公司,各相關單位:
為了保證通信網絡安全可靠地運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我部組織制定了《通信網防御雷電安全保護檢測管理辦法》,現(xiàn)予發(fā)布,2005年1月1日起實施,請認真貫徹執(zhí)行。
附件:通信網防御雷電安全保護檢測管理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息產業(yè)部
二○○四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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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網防御雷電安全保護檢測管理辦法
******章 總則
******條為保障通信網絡安全可靠地運行,防止雷害事故造******員傷亡和機房火災,建立健全防雷減災管理制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有關規(guī)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電信運營商、通信設備集成商和從事通信防雷產品的生產制造商和經銷商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于我國公用電信網的通信大樓、交換、接入網、傳輸、無線通信基站、IP網站、局域網、微波站、地面站等通信局(站)的防雷電安全保護的管理。
第四條通信網上的通信局站、機房必須按規(guī)定安裝防雷電安全保護系統(tǒng)。防雷設計和施工應符合信息產業(yè)部相關標準規(guī)范的規(guī)定。通信網上安裝的防雷系統(tǒng)經驗收合格后可并網使用。
第五條在通信網上使用的防雷產品必須按國家和行業(yè)標準進行檢驗,檢驗合格的產品允許進網使用。電信運營商、通信設備集成商、設計施工部門應選用檢驗合格的防雷產品。
第六條為保障通信網防雷***能的安全可靠,信息產業(yè)部對通信網上使用的防雷產品和防雷系統(tǒng)實行定期檢測制度;進一步完善通信網上雷電災害調查制度。
第二章 組織管理
第七條電信運營商應遵照本辦法,建立完善的雷電防御管理制度,各級電信運營商的主要領導對防雷安全負責。各級電信運營商應配合信息產業(yè)部和各地通信管理局組織的電信網防雷減災調查。
第八條各地通信管理局負有監(jiān)管本地區(qū)通信網絡防雷減災和安全生產的職責。負責組織對電信網上使用的防雷系統(tǒng)和防雷產品定期進行抽樣檢測和雷害調查,并將結果上報信息產業(yè)部。
第九條從事防雷產品和通信網上防雷系統(tǒng)檢測的機構必須是國家認可的第三方檢測機構。通過國家認監(jiān)委和信息產業(yè)部組織的計量認證和審查認可。
第十條信息產業(yè)部通信產品防雷性能質量監(jiān)督檢驗中心作為通信防雷技術支持單位配合信息產業(yè)部做好防雷產品標準符合性審查,配合各通信管理局做好雷電災害的調查和通信網上防雷產品的抽查管理。
第十一條信息產業(yè)部負責組織管理和指導全國通信行業(yè)防雷減災工作。對通過檢測的通信防雷產品定期在網上公布。并組織對雷電災害的調查和處理。
第三章 通信防雷產品的要求
第十二條 建筑物直擊雷防護的產品應符合國家標準GB50057-2000《建筑物防雷設計規(guī)范》。
第十三條通信網上所使用的各類防雷保護產品應符合YD/T5098—2001《通信局(站)雷電過電壓保護工程設計規(guī)范》中對產品的技術要求。
第十四條電源用各類雷電過電壓保護產品應符合YD/T1235.1-2002《通信局(站)低壓配點電系統(tǒng)電涌保護器的技術要求》規(guī)定。
第十五條電源用各類雷電過電壓保護產品應通過YD/T1235.2-2002《通信局(站)低壓配點電系統(tǒng)電涌保護器的測試方法》的測試。
第十六條 通信局(站)選用的防雷產品應通過信息產業(yè)部審查認可的檢測機構檢測合格并在網上公布。
第十七條 通信防雷產品的生產制造商、經銷商應保證通過檢測產品的一致性和可靠性。
第四章 日常維護管理
第十八條各級電信運營商在新建、擴建、改建的通信局(站)的防雷工程驗收過程中應當嚴格把關,經驗收合格后,防雷裝置才能投入使用。
第十九條各級電信運營商應建立防******理檢查制度,對雷電災害造成的事故要做好專門調查、統(tǒng)計、分析及鑒定工作,要有明確的記錄(包括損壞通信設備清單、雷害事故分析、處理報告等)。對雷災事故要逐級上報,不得瞞報謊報。
第二十條 遭受雷擊事故或火災的通信局(站),可委托信息產業(yè)部通信產品防雷性能質量監(jiān)督檢驗中心對雷擊事故做技術認定工作。
第二十一條 重大雷擊事故,由信息產業(yè)部組織相關單位做好分析和調查工作。
第二十二條維護人員應在每年雷雨季節(jié)之前對通信局(站)建筑物、構筑物、接地系統(tǒng)的接地電阻和其它設施安裝的防雷裝置進行一次******檢查,發(fā)現(xiàn)異常變化要立即查明原因,并及時采取措施。同時建立專門的防雷接地檔案,保存建筑物防雷、接地線、接地網、接地電阻及防雷產品安裝的原始記錄及日常防雷檢查記錄。
第二十三條通信局(站)內的電源用保護器的通流容量、安裝位置、接地線徑、接地線長短應符合標準要求,其SPD的保護模式應符合其供電方式。
第二十四條電源用******級SPD在每年雷雨季節(jié)前,應檢測其各類性能和顯示是否正常,開關電源內的模塊應每年用混合波雷電電涌測試儀檢測其性能,檢查其老化程度。信號、數據用SPD應檢查其接地線是否可靠連接。
第二十五條 通信局(站)要落實防雷接地日常維護工作。對于擴建、改建的通信局(站)需要檢查新增設備是否連接。
第二十六條當監(jiān)控系統(tǒng)發(fā)現(xiàn)防雷裝置損壞或異常時,要及時進行現(xiàn)場檢查并更換,無監(jiān)控系統(tǒng)時,應在雷雨后由維護人員進行人工巡檢。
第二十七條 各級防雷維護人員應當定期接受相關的技術培訓。
第五章 通信防雷產品的檢測管理
第二十八條信息產業(yè)部授權的通信防雷產品檢驗機構,負責對通信防雷產品進行檢測工作。在完成檢測工作后出具公正、有效的防雷產品檢測報告。
第二十九條 防雷產品檢測工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和通信行業(yè)標準及信息產業(yè)部相關規(guī)定進行。
第三十條 經檢驗合格的防雷產品允許在通信系統(tǒng)內和通信網上使用。
第三十一條 通信防雷產品檢驗機構,應將檢驗合格的防雷產品檢驗報告上報信息產業(yè)部,統(tǒng)一在網上公布。
第六章 通信網防雷電安全保護的監(jiān)督管理
第三十二條各地通信管理局應當根據抽查實施細則組織對網上的通信防雷設備定期抽查,相關檢測工作通信管理局應委托信息產業(yè)部授權的信息產業(yè)部通信防雷產品檢驗機構進行檢測工作。
第三十三條 各通信管理局應定期將抽查結果上報信息產業(yè)部。
第三十四條 信息產業(yè)部負責定期向社會公布檢測合格的防雷產品生產和經銷單位。
第三十五條 生產和經銷單位的通信防雷產品經檢測合格后,應承諾其受檢產品質量的穩(wěn)定性和可靠性。
第三十六條 生產和經銷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信息產業(yè)部將撤銷對其產品檢測合格的結論,并予以公布:
(一)偽造和涂改檢測報告;
(二)冒用和檢測報告;
(三)售出的通信防雷產品與檢測合格的產品不一致。
第三十七條生產和經銷單位對檢驗中心出具的檢測結論和檢測收費有異議的,或者認為檢驗機構的工作人員有違規(guī)行為的,有權向信息產業(yè)部提出申訴或投訴。
第三十八條 電信運營商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信息產業(yè)部將予通報批評,并視情節(jié)輕重追究其相應的法律責任:
(一)隱瞞不報或謊報雷電災害事故;
(二)未按標準規(guī)范要求在通信局(站)安裝防雷裝置;
(三)安裝和選用未經檢驗合格的通信防雷產品;
(四)防雷工程不經驗收投入使用;
(五)未執(zhí)行本辦法而造成重大后果。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由信息產業(yè)部科技司負責解釋。
第四十條 本辦法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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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網防御雷電安全保護檢測 , 雷電防護裝置檢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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